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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2-25
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月1日起,我市新修订的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》将正式实施。据悉,与原条例相比,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许多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权益的内容。这是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。

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利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就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》的修订做了较为全面的说明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与1998年版本的《条例》相比,一是明确了旅游监察机构是法规部分授权组织,而不是全部授权;二是完善了旅游监察的相关制度,比如,旅游诚信经营公告和旅游投诉披露制度的设立;三是针对旅游市场出现的新问题、新情况,充实完善了旅游监察的内容,增加了对导游、领队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;四是删除了原《条例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;五是进一步细化了违反本《条例》的处罚规定。

  副市长王奇英在会上就贯彻落实新的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》提出了意见,他说,昆明市在旅游法规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,希望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不要出现醒得早、起得迟、走得慢的问题。

  在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国人休闲生活一部分的同时,在昆明市旅游业面临二次创业的大背景下,进一步规范昆明旅游市场,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必须。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雪都介绍,1998年颁布的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》,部门立法痕迹突出,不利于保护旅游者,给经营和监管部门有了规避责任的可能。因此《条例》的修订势在必行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增加了许多内容,更是把保护旅游者权益明确纳入了管理规范,比如,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转并旅游团队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等等。《条例》颁布实施后,有关部门将公布旅游投诉电话,并且告知游客有投诉的权力。旅游车辆也将做明确标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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